去年的總所得大約350000,單身,要如何申報所得稅,去年償還36000元的學貸,也有一般的保險費用,是否還可以扶養姊姊的兒子,我們同戶藉,姊姊和姊夫沒有所得收入證明,這樣還要繳稅嗎
1.去年償還36000元的學貸不可扣除
2.你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四項扶養姊姊的兒子,但你必須證明你姊姊和姊夫的職業非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你可檢附你姊姊和姊夫的健保繳費單,其投保類別就可以證明,戶口名簿是無法證明你姊姊和姊夫的職業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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